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交訴,127,200711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訴字第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孫正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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