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六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律師
被 告 乙○○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被告因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三四三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劉煌基
法 官賴淑美
法 官劉秀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