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交附民,181,200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廣明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四0三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李家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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