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交附民,186,200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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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之3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6年度交訴字第9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曾正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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