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交附民,215,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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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代 理 人 甲○○
成書平
被 告 丙○○

被 告 蕎麥屋有限公司
上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五一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唐于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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