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交附民,251,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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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四三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劉煌基
法 官葉力旗
法 官劉秀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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