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易,1426,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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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士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二五六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 曉 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 錦 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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