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易,2069,2007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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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0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三五號)及移送併辦(桃檢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四六六、一七九七四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Keroro軍曹」盜版光碟壹片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拾片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Keroro軍曹」視聽著作,係曼迪傳播有限公司(下稱曼迪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亦知如附表所示之「穿梭鬼門關」等十片影音光碟片,分別為如附表所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下稱華納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下稱環球影片)、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哥倫比亞公司)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未經上述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任意重製或散布上開光碟。

惟甲○○為貪圖小利,明知其在大陸地區某處購入之「Keroro軍曹」及附表所示十部影片等光碟,均屬未經前揭著作權人合法授權而擅自重製之盜版光碟,竟基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之集合犯意,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下旬起至九十六年三月止,在大陸地區利用電腦連接網際網路,連結至雅虎奇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奇摩)經營之臺灣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分別以「donemj」或「SUNDY00000000 」之帳號張貼拍賣訊息,以「Keroro軍曹」每套新臺幣(下同)七百五十元、如附表所示影片每片約四十餘元之價格,散布上開盜版光碟予不特定客戶牟利,並以不知情之母親吳茆幸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萬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以及甲○○所有之台北東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收款帳戶。

嗣經曼迪公司派員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日上網向甲○○購買「Keroro軍曹」DVD光碟,其依約匯款至吳茆幸上述帳戶後,甲○○遂依約將光碟從大陸地區寄送至曼迪公司,又不知情之丁鐸(另由桃園地檢署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四六六號為不起訴處分)於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透過上開網站以每片約四十餘元之金額向甲○○購買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片,其依指示將款項匯入甲○○前揭臺北東園郵局帳戶後,甲○○即於九十六年三月四日自大陸地區以空運快遞方式輸入上開盜版光碟片,警方乃於九十六年三月五日凌晨三時五十分許在桃園縣桃園機場華儲快遞專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共十片。

二、案經曼迪公司訴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迪士尼等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所犯之罪,並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乃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不受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審判外陳述排除之限制,再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故卷內所列之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二、前述未經著作權人授權即基於銷售之意圖,擅自銷售「Keroro軍曹」與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又曼迪公司與迪士尼等公司分別享有「Keroro軍曹」與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且被告於前揭時、地在網路上刊登販賣光碟之廣告,經曼迪公司人員及丁鐸上網購買並依約付款後,被告按址寄送至曼迪公司之「Keroro軍曹」光碟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光碟,均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重製之盜版光碟乙節,分別經被害人代理人乙○○、施同慶於警訊時指述明確,且有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授權書、共同製作契約書、鑑識報告、網路列印之版權頁資料各一份,雅虎奇摩拍賣網頁刊登販賣光碟之廣告、得標通知資料、快遞外包裝各兩份,曼迪公司人員匯款予被告之交易明細表一張、國泰世華銀行萬華分行函覆之吳茆幸萬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一份、丁鐸付款予被告之存摺明細一紙、扣案光碟照片十張、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郵局函覆之被告台北東園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帳戶明細一份在卷可稽。

此外,尚有如附表所示之光碟共十片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上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母親吳茆幸及貨運業者犯罪,係屬間接正犯。

再被告意圖散布違法重製光碟而持有並輸入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0七九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被告販賣前揭盜版光碟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是此販賣仿冒光碟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併此敘明。

起訴書雖未就被告散布附表所示盜版光碟之犯行予以起訴,惟該次犯行與前開業經起訴並經本院論罪之部分,既具有集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為審判。

爰審酌被告於本件案發前五年並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存卷可查,可見其素行尚佳,而其因貪圖小利,銷售盜版光碟,且銷售之光碟種類不少,對於著作財產權人造成之損害不小,且被告刊登販售廣告之時間不短,但其售出之盜版光碟數量並非龐大,犯罪所得亦屬輕微,另考量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積極與被害人尋求和解,其中曼迪公司部分已達成和解,曼迪公司表示願意撤回告訴(惟本案非告訴乃論罪),有刑事陳報暨撤回告訴狀一份存卷可參,但迪士尼等公司表示該公司並無和解機制,可知被告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通過,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開始施行,查被告之犯罪行為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為,且無前述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情形,均合於減刑之條件,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其刑期如主文所示,再依同條例第九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未扣案之「Keroro軍曹」盜版光碟一片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十片,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規定沒收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珮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士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 :
   ┌──┬──────┬──────┬──────┐
   │編號│片       名 │權  利  人  │數量(片)  │
   ├──┼──────┼──────┼──────┤
   │ 1  │穿梭鬼門關  │迪士尼公司  │      1     │
   ├──┼──────┼──────┼──────┤
   │ 2  │天地        │華納公司    │      1     │
   ├──┼──────┼──────┼──────┤
   │ 3  │挑戰星期天  │同        上│      1     │
   ├──┼──────┼──────┼──────┤
   │ 4  │誰殺了甘迺迪│同        上│      1     │
   ├──┼──────┼──────┼──────┤
   │ 5  │下班後      │同        上│      1     │
   ├──┼──────┼──────┼──────┤
   │ 6  │好傢伙      │同        上│      1     │
   ├──┼──────┼──────┼──────┤
   │ 7  │七月四日誕生│環球影片    │      1     │
   ├──┼──────┼──────┼──────┤
   │ 8  │恐怖角      │同        上│      1     │
   ├──┼──────┼──────┼──────┤
   │ 9  │賭城風雲    │同        上│      1     │
   ├──┼──────┼──────┼──────┤
   │ 10 │純真年代    │哥倫比亞公司│      1     │
   ├──┴──────┴──────┼──────┤
   │ 合                           計│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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