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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宙○○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六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之重利犯行公訴不受理。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宙○○與龍元富、羅顯中、楊明儒、高振中、張文國(以上五人均由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基於趁他人急迫、貸予金錢而取得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由龍元富、被告各出資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一百八十萬元成立地下錢莊,再以每月四萬元至五萬元不等之薪資聘用羅顯中、三萬元至三萬五千元薪資僱用高振中代為放款、收款,楊明儒、張文國則以每月薪資二萬元至三萬元之代價專責收款,渠等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趁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因生活急迫亟需金錢之際,以九至十天為一期,每借款一萬元一期利息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不等之方法,相當於以年利率百分之三百六十五至一千二百十六之遠高於法定利率百分之二十之利率,收取顯不相當之利息,嗣為警報請通訊監察而循線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重利罪嫌等語。
二、公訴不受理部分(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部分):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曾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趁被害人戴語媃(原名戴淑芳)急迫亟須金錢向其借款五十萬元之際,以每十日利息四萬元之方式,即以相當於年利率百分之二百十二之遠高於法定利率百分之二十之利率,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利息,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以被告涉犯重利罪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一四號),本院受理後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由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三五五號案件行通常程序審理,據證人戴語媃證稱,伊係向被告之公司(地下錢莊)借款,係被告出面與之接洽等語,而被告亦供稱戴語媃係向伊之地下錢莊借款等語,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無訛。
而本件追加起訴繫屬本院之日期為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此參本院收文戳上日期即明,起訴事實認被告與龍元富、羅顯中、楊明儒、高振中、張文國共同基於趁他人急迫、貸予金錢而取得顯不相當重利之犯意聯絡,由龍元富、被告各出資二百萬元、一百八十萬元成立地下錢莊,再以每月四萬元至五萬元不等之薪資聘用羅顯中、三萬元至三萬五千元薪資僱用高振中代為放款、收款,楊明儒、張文國則以每月薪資二萬元至三萬元之代價專責收款,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趁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因生活急迫亟需金錢之際,以九至十天為一期,每借款一萬元一期利息一千元至一千五百元不等之方法,以遠高於法定利率百分之二十之利率,收取顯不相當之利息。
則本件起訴有關被告與其共犯對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所為收取重利之行為,與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三五五號案件中被告向戴語媃收取重利之行為,顯係基於被告與其共犯之單一概括性營利犯意,而有反覆實行之性質,客觀上亦具有相當時間之連續性及可確定性,依社會通念,係屬預定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集合犯,是其數個重利犯行應包括論以實質上一罪,始為妥適,是被告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所為之重利犯行,自為另案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一四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
則被告對於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收取重利之犯行,既已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與起訴有同一效力,公訴人於前開起訴之後之九十六年八月三十日再針對被告對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重利犯行重行起訴,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應就此部分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無罪部分(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六三號判決、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公訴人認被告對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收取重利之行為涉犯重利罪嫌,無非以被告所為伊確有經營地下錢莊之供述,共犯羅顯中、高振中、楊明儒等人所為確有參與地下錢莊放貸收取重利犯行之供述,被害人等人所為卻有向被告所出資之地下錢莊借款並交付高額、與原本顯不相當利息之證述,以及所扣得之帳冊、電話簿、名片、商業本票、收款帳單等件為其論據。
訊據被告否認有參與對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收取重利之犯行,辯稱:伊約在九十五年七月底八月初出資一百八十萬元加入龍元富所經營之地下錢莊,但在九十五年十月初伊就向龍元富等人表示想退出,完成戴語媃之借貸後,伊就正式離開沒有再過問地下錢莊的事情,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伊還遭到龍元富等人之毆打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係於九十五年七月底八月初某日,始與龍元富一同經營地下錢莊,迄至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被告完成對戴語媃之放貸後,即未再參與該地下錢莊之經營等情,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陳明確外,核與證人即共犯羅顯中於偵查時證稱:伊和高振中均係受僱於龍元富任職於富華融資公司,九十五年八月五日至同年十月十七日龍元富與被告還是合夥關係,伊負責指示收款,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後龍元富與被告鬧翻,龍元富便要伊接管放款業務等情相符;
又被告因與龍元富就錢莊帳目問題有所爭執,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下午,遭龍元富率同數十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強盜取財一節,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調查證據無訛後,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七七七號、第一四六六號、第三七七四號對龍元富提起公訴,此有起訴書一份在卷可憑,是雙方實不可能再繼續合夥關係,從而,至遲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止,上開地下錢莊之經營即與被告無涉,故堪認被告參與地下錢莊經營之時間,應僅自九十五年七月底八月初某日起至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止。
㈡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部分(被害人黃○○),公訴人雖認黃○○係自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一月間止,共向被告經營之地下錢莊借款七十四萬元,惟查,除依卷附之客戶收款帳單,顯示黃○○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向地下錢莊借款十五萬元,利息每九日為一期,每期支付一萬五千元外,尚無其他足夠之積極證據資料顯示黃○○尚有向龍元富之地下錢莊借款,從而,起訴書上記載黃○○借款之初即九十五年八月十日,雖被告業已出資與龍元富合夥經營地下錢莊,惟既無足夠證據可認黃○○於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至同年十一月間有向被告、龍元富合夥經營之地下錢莊借款,自難認被告就此部分有何重利犯行。
再者,黃○○在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借款之時,以及其餘如附表二所示之各個被害人向龍元富之地下錢莊借款之時間,被告均未參與該地下錢莊經營(或尚未加入或已退出),是亦難認被告與龍元富、高振中、羅顯中、楊明儒、張文國等人,對於該等被害人放貸收取重利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㈢綜上各節,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對於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有何收取重利之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之部分有何重利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清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素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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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扣案抵押物│借款日期、金額│利息(年利率)│ 備 註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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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戊○○│身分證、健│1、95年9月17日│1、10天1期,每│均楊明儒 │
│ │ │保卡、租賃│2、3萬元 │ 期6000元 │ │
│ │ │契約、6萬 │ │2、730﹪。 │ │
│ │ │元本票1張 │ │3、已交付利息6│ │
│ │ │ │ │ 萬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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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身分證、健│1、95年9月初、│1、9天1期,每 │1、借款人:羅顯中 │
│ │ │保卡、2萬 │ 95年10月初 │ 期1500元、 │2、收款人:楊明儒 │
│ │ │元本票2張 │2、各1萬元 │ 3000元 │ 、高振中 │
│ │ │ │ │2、60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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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租賃契約正│1、95年8月間 │1、9天1期,每 │1、借款人:宙○○ │
│ │ │本、4萬元 │2、2萬元 │ 期3000元 │2、收款人:楊明儒 │
│ │ │本票1張 │ │2、608﹪ │ │
│ │ │ │ │3、已交付利息3│ │
│ │ │ │ │ 萬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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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丑○○│2萬元本票1│1、95年7、8月 │1、9天1期,每 │1、借款人:宙○○ │
│ │ │張 │ 間 │ 期1500元 │2、收款人:楊明儒 │
│ │ │ │2、1萬元 │2、608﹪ │ │
│ │ │ │ │3、已交付利息2│ │
│ │ │ │ │ 萬4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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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壬○○│土地所有權│1、95年9月20日│1、30天1期,每│均高振中 │
│ │ │狀3張、60 │ 上午11時許 │ 期5萬元 │ │
│ │ │萬元本票1 │2、30萬元 │2、203﹪ │ │
│ │ │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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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宇○○│25萬元、30│1、95年9月間起│1、9天1期、每 │1、借款人:羅顯中 │
│ │ │萬元本票各│2、25萬元 │ 期2萬2500 │2、收款人:高振中 │
│ │ │1張、身分 │ │ 元。 │ │
│ │ │證、健保卡│ │2、364﹪ │ │
│ │ │ │ │3、已交付利息 │ │
│ │ │ │ │ 20餘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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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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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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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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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扣案抵押│借款日期、金額│利息(年利)│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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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黃○○│身分證、│1、95年8月10日│1、10天1期,│1、借款 │
│ │ │健保卡、│起至95年11月間│每期6萬4000 │人:羅顯│
│ │ │磁卡、戶│止 │元至1萬5000 │中 │
│ │ │口謄本4 │2、74萬元 │元 │2、收款 │
│ │ │萬元本票│ │2、365至548 │人:羅顯│
│ │ │2張、5萬│ │﹪。 │中、楊明│
│ │ │元本票3 │ │3、已交付利 │儒、張文│
│ │ │張、10萬│ │息90萬6000元│國 │
│ │ │元、15萬│ │ │ │
│ │ │元各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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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乙 ○│2萬元本 │1、95年12月9日│1、9天1期, │ │
│ │ │票2張、3│、14日 │每期3600元至│ │
│ │ │萬元本票│2、各3萬元共6 │4200元 │ │
│ │ │2張 │萬元 │2、486至567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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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B○○│健保卡、│1、95年12月10 │1、利息共 │ │
│ │ │租賃契約│日 │5800元 │ │
│ │ │2萬元、5│2、13萬5000元 │ │ │
│ │ │萬元本票│ │ │ │
│ │ │各1張、3│ │ │ │
│ │ │萬元本票│ │ │ │
│ │ │2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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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申○○│身分證、│1、95年10月底 │1、9天1期, │1、借款 │
│ │ │健保卡 │2、2萬元 │每期3000元 │人:羅顯│
│ │ │本票2張 │ │2、608﹪。 │中 │
│ │ │2萬元本 │ │ │2、收款 │
│ │ │票2張 │ │ │人:楊明│
│ │ │ │ │ │儒、高振│
│ │ │ │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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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吳施寶│身分證、│1、94年9月2、3│1、10天1期,│1、借款 │
│ │桂 │健保卡、│日、95年2月初 │ 每期6500元│人:大頭│
│ │ │本票、5 │、95年11月17日│2、474﹪。 │2、收款 │
│ │ │萬元本票│止共3 次 │3、已交付利 │人:楊明│
│ │ │3張 │2、每次5萬元,│息64萬3500元│儒、高振│
│ │ │ │共15萬元 │ │中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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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己○○│10萬元本│1、95年12月9日│1、9天1期, │ │
│ │ │票2張 │、25日 │每期7500元 │ │
│ │ │ │2、5萬元 │2、608﹪。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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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午○○│身分證、│1、95年12月12 │1、9天1期, │ │
│ │ │5萬元本 │日 │每期3000元 │ │
│ │ │票1張 │2、2萬元 │2、608﹪。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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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E○○│20萬元本│1、95年12月15 │1、9天1期, │ │
│ │ │票1張 │日 │每期1萬3000 │ │
│ │ │ │2、10萬元 │元 │ │
│ │ │ │ │2、527﹪。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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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游張春│5萬元本 │1、95年11月22 │1、9天1期, │ │
│ │香 │票1張 │日 │每期6500元 │ │
│ │ │ │2、5萬元 │2、608﹪。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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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卯○○│身分證影│1、95年12月18 │1、9天1期, │ │
│ │ │本、4萬 │日、24日 │每期3000元至│ │
│ │ │元、6萬 │2、各2萬元、3 │4500元 │ │
│ │ │元本票各│萬元共5萬元 │2、608﹪。 │ │
│ │ │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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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寅○○│健保卡、│1、95年12月12 │1、9天1期, │ │
│ │ │3萬元、5│日、13日 │每期1500元至│ │
│ │ │萬元本票│2、各2萬元、1 │3000元 │ │
│ │ │各1張 │萬元、共3萬元 │2、608﹪。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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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未○○│3萬元本 │1、95年11月16 │1、9天1期, │ │
│ │ │票1張 │日 │每期1500元 │ │
│ │ │ │2、1萬元 │2、608﹪。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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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酉○○│10萬元本│1、95年12月18 │1、9天1期, │ │
│ │ │票1張 │日 │每期7500元 │ │
│ │ │ │2、5萬元 │2、608﹪。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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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子○○│4萬元本 │1、95年11月27 │1、9天1期, │ │
│ │ │票1張 │日 │每期3000元 │ │
│ │ │ │2、2萬元 │2、608﹪。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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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天○○│身分證、│1、95年12月12 │1、9天1期, │ │
│ │ │健保卡、│日 │每期3000元 │ │
│ │ │5萬元本 │2、2萬元 │2、608﹪。 │ │
│ │ │票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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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亥○○│身分證、│1、95年12月9日│1、9天1期, │ │
│ │ │健保卡、│2、3萬元 │每期4500元 │ │
│ │ │6萬元本 │ │2、608﹪。 │ │
│ │ │票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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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甲○○│身分證、│1、95年11月1日│1、10天1期,│1、借款 │
│ │ │健保卡、│起至12月6日止 │每期300至500│人:羅顯│
│ │ │租賃契約│共10次 │元 │中、高振│
│ │ │6萬元本 │2、共4萬4000元│2、365﹪。 │中 │
│ │ │票3張、 │ │3、已交付利 │ │
│ │ │10萬元本│ │息2萬4300元 │ │
│ │ │票3張、 │ │ │ │
│ │ │13萬元本│ │ │ │
│ │ │票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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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辰○○│駕照、3 │1、95年12月12 │1、9天1期, │均高振中│
│ │ │萬元本票│ 日、14日 │每期2250元 │ │
│ │ │2張 │2、各1萬5000元│2、608﹪。 │ │
│ │ │ │ 共3萬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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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D○○│10萬元本│1、95年11月中 │1、借款50日 │1、借款 │
│ │ │票1張 │2、7萬元 │、利息3萬元 │人:高振│
│ │ │ │ │(實收1萬 │中 │
│ │ │ │ │8000元 ) │2、收款 │
│ │ │ │ │2、187 ﹪ │人:不詳│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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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辛○○│身分證影│1、95年12月23 │1、9天1期, │ │
│ │ │本、健保│日 │每期4500元 │ │
│ │ │卡影本、│2、3萬元 │2、608﹪。 │ │
│ │ │6萬元本 │ │ │ │
│ │ │票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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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戌○○│身分證、│1、95年1月27日│1、9天1期, │ │
│ │ │健保卡、│2、5萬元 │每期7500元 │ │
│ │ │10萬元本│ │2、年利率608│ │
│ │ │票1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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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玄○○│身分證、│1、95年11月13 │1、9天1期, │ │
│ │ │密碼申請│2、50萬元、30 │萬元 │ │
│ │ │書、70萬│萬元共80萬元 │2、405﹪。 │ │
│ │ │元本票1 │ │ │ │
│ │ │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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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癸○○│身分證影│1、95年12月26 │1、9天1期, │均高振中│
│ │ │本、8萬 │日下午2時許 │每期6000元 │ │
│ │ │元本票1 │2、4萬元 │2、年利率608│ │
│ │ │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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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丙○○│15萬元本│1、95年12月22 │1、9天1期, │ │
│ │ │票1張 │日 │每期1萬2000 │ │
│ │ │ │2、8萬元 │元 │ │
│ │ │ │ │2、6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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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巳○○│身分證、│1、95年12月12 │1、9天1期, │ │
│ │ │4萬元本 │日 │每期3000元 │ │
│ │ │票1張 │2、2萬元 │2、608﹪。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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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庚○○│4萬元本 │1、95年12月9日│1、9天1期, │ │
│ │ │票1張 │2、2萬元 │每期2000元 │ │
│ │ │ │ │2、4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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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丁○○│身分證 │1、95年12月6日│1、9天1期, │1、借款 │
│ │ │4萬元本 │2、2萬元 │每期3000元 │人:高振│
│ │ │票1張 │ │2、608﹪。 │中 │
│ │ │ │ │3、已交付利 │ │
│ │ │ │ │息9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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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A○○│健保卡、│1、95年11月14 │1、9天1期, │ │
│ │ │2萬元本 │日 │每期1500元 │ │
│ │ │票1張 │2、1萬元 │2、6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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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物、土│1、95年12月15 │1、9天1期, │ │
│二九│C○○│地所有權│日 │每期4500元 │ │
│ │ │狀影本、│2、3萬元 │2、608﹪。 │ │
│ │ │6萬元本 │ │ │ │
│ │ │票1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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