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易,2249,2007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41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執行羈押,至同年十二月五日屆滿三月,本院認為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同年十二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楊台清
法 官 邱蓮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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