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易,2255,20071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2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聲請傳訊二位證人,本院認確有再調查明瞭之必要,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春鈴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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