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易,2389,200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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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3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9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涉犯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詳本院卷第22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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