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易,2428,2007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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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4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卓忠三律師
陳玉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林柏泓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柯貞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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