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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27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1號5樓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慶堂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欣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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