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易,2951,2007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29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 2105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係夫妻,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國96年9月24日晚間11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 4段169號4樓住處因細故與告訴人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右臉頰和耳挫傷、額部枕部頭皮挫傷、左肩挫扭傷、左手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已撤回告訴(見本院簡字卷第三頁、第五頁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