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簡,3798,2007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3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3419、2224號),本院認被告已於偵查中自白,改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及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並應補充如后:爰審酌被告曾有竊盜、偽造文書等前科(均不構成累犯),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素行不佳;

犯罪後坦認犯罪,犯後態度尚可;

及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趙子榮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