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簡,3832,2007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七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七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程序。

惟因被告係累犯,本院認為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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