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簡,3925,200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39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開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五五九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二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明知謝瓊瑤無力支付車款亦無意支付款項而欲以附條件買賣方式取得汽車後再以上開汽車辦理汽車借款週轉現金,乃與謝瓊瑤(未經起訴)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與謝瓊瑤一同前往臺北市○○○路○段八八號之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都公司),對承辦人員佯稱欲以附條件買賣及由甲○○擔任連帶保證人之方式貸款購車,使北都公司陷於錯誤而與謝瓊瑤簽訂附條件買賣契約,約定自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三月一日止分四十八期,每期清償一萬六千四百八十二元,甲○○則擔任連帶保證人,北都公司並因而將車牌號碼為四四五三—EF號之自用小客車一部交與謝瓊瑤,惟謝瓊瑤於取得上開車輛後即未繳納任何一期分期款,並旋將上開車輛典當以周轉現金,甲○○並分得酬金五、六萬元,嗣因北都公司發覺有異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白承認,核與告訴代理人乙○○指訴情節相符,並有上開車輛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還款明細資料、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經立法院通過修正,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生效,就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罰金刑部分,因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之修正,上開規定法定刑之最低法定刑度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經綜合比較上開法律變更之情形,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依據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即應適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生效前之上開刑法規定,合先敘明。

另新修正刑法,其中就共同正犯之規定,將正犯之定義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

累犯部分,新法將原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修正為「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因就本案被告甲○○刑之輕重均無影響,是應直接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與謝瓊瑤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爰審酌被告於偵查中坦白承認犯行,犯後態度尚佳,惟參酌被告之犯罪手段、被告因犯罪所得利益及犯罪對於告訴人所受危害程度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易科罰金部分,新刑法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之要件,並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由原配合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刪除生效)規定之銀元一百元至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是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另本案被告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亦無其他不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併與宣告減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