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簡附民,80,200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二三二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詩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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