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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8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三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六七三號被告甲○○、乙○○意圖營利提供場所賭博及聚眾賭博一案,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麻將二副、骰子六顆、牌尺八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二千四百元,係被告甲○○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乙○○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六七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麻將二副、骰子六顆、牌尺八支,係被告二人所有,且供渠等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又扣案之賭資二千四百元,屬於因犯罪所得之物,且為渠等所有,均據被告等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一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珊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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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物 品 名 稱 │ 數 量 │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
├──┼───────┼─────┼─────────┤
│ │ │ │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
│ 1 │ 麻 將 牌 │ 二副 │度綠保管字第三四七│
│ │ │ │號編號⒈ │
├──┼───────┼─────┼─────────┤
│ 2 │ 骰 子 │ 六顆 │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
│ │ │ │度綠保管字第三四七│
│ │ │ │號編號⒈ │
├──┼───────┼─────┼─────────┤
│ 3 │ 牌 尺 │ 八支 │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
│ │ │ │度綠保管字第三四七│
│ │ │ │號編號2. │
├──┼───────┼─────┼─────────┤
│ │ │ │臺北地檢署九十六年│
│ 4 │抽頭金(新臺幣│二千四百元│度綠保管字第三四六│
│ │) │ │號編號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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