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1993,200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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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搶奪、竊盜案件,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及2年確定,並於民國93年12月28日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96年10月1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滿日期為96年12月20日,爰依法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添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典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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