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1995,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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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10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3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錠劑壹粒(驗餘淨重零點參陸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員警於96年03月11日2時20分許,在臺北市松山區○○○路○ 段360號前,查獲被告甲○○非法持有MDMA 1粒,因被告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毒偵字第10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41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09月21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10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本件扣案之綠色圓形錠劑1 粒(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綠保管字第1538號贓證物品清單所載),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淨重0.3840公克,取樣0.0193公克,餘重0.3647公克之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4月25日航藥鑑字第0960243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96年度聲沒字第368號卷第4頁)。

查MDMA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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