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025,200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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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二○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妨害兵役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妨害兵役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徒刑及減刑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萍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張汝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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