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046,200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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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丙○○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佰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丙○○因受刑人甲○○犯背信等案件,經依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300 萬元提出現金具保在案,茲因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先後通知並派警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再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此分別有具保人丙○○戶役政個人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8月6日受刑人執行傳票收受之送達回證、96年8月8日具保人通知一件收受之送達回證、拘票與司法警察紀連修96年9月10日報告書、96年8月6日乙○盛次96執2315字第55663號函,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96年9月12日函、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0月18日宜檢明典96執助252字第152 61號函、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96年8月15日、同年8 月31日執行傳票收受之送達回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96年10月1 日警蘭偵字第0962104473號函、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與司法警察張敏郎96年9 月29日報告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具保人丙○○具保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0月30日發布受刑人之乙○盛次緝字第3920號通緝書(稿)、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 號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8月7日乙○盛次96執字第2315號函各1 件在卷可佐(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聲沒字第250號卷第85至102頁),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洵堪認定。

爰經核屬實,而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書送達之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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