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052,2007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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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9月30日判決有期徒刑3年,目前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於96年10月26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96003984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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