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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及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胡詩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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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條例(施用第│條例(施用第│條例(施用第│條例(施用第│
│ │一級毒品) │二級毒品) │一級毒品) │二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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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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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九十五年十一│九十五年十一│九十六年二月│九十六年二月│
│ │月十六日為警│月十六日為警│八日晚間某時│九日為警查獲│
│ │查獲後採尿時│查獲後採尿時│ │後採尿時起回│
│ │起回溯起二十│起回溯起九十│ │溯起九十六小│
│ │六小時內之某│六小時內之某│ │時內之某時 │
│ │時起至九十六│時(聲請書附│ │ │
│ │年一月七日止│表誤載為二十│ │ │
│ │ │六小時)起至│ │ │
│ │ │九十六年一月│ │ │
│ │ │七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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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檢九十│臺北地檢九十│臺北地檢九十│臺北地檢九十│
│偵 查 機 關 │五年度毒偵字│五年度毒偵字│六年度毒偵字│六年度毒偵字│
│ │第三二九一號│第三二九一號│第一三三一號│第一三三一號│
│ │、第三三二八│、第三三二八│ │ │
│ │號、九十六年│號、九十六年│ │ │
│年 度 案 號 │度毒偵字第二│度毒偵字第二│ │ │
│ │六五號 │六五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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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最 後│案號│九十六年度訴│九十六年度訴│九十六年度訴│九十六年度訴│
│ │ │字第二六八號│字第二六八號│字第一一三三│字第一一三三│
│事實審│ │ │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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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九十六年五月│九十六年五月│九十六年九月│九十六年九月│
│ │日期│二十四日 │二十四日 │十七日 │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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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臺北地院 │
│ ├──┼──────┼──────┼──────┼──────┤
│確 定│案號│九十六年度訴│九十六年度訴│九十六年度訴│九十六年度訴│
│ │ │字第二六八號│字第二六八號│字第一一三三│字第一一三三│
│ │ │ │ │號 │號 │
│判 決├──┼──────┼──────┼──────┼──────┤
│ │判決│九十六年六月│九十六年六月│九十六年十月│九十六年十月│
│ │確定│二十日 │二十日 │十五日 │十五日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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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六月│有期徒刑三月│
│拘役、罰金金│ │ │ │ │
│額或褫奪公權│ │ │ │ │
│期間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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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檢九十│臺北地檢九十│臺北地檢九十│臺北地檢九十│
│備 註│六年度執字第│六年度執字第│六年度執字第│六年度執字第│
│ │三九五九號 │三九五九號 │六四三九號 │六四三九號 │
│ │(執行中) │(執行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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