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089,200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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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零點玖貳公克,空包裝重零點陸肆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4年4月起至同年11月8日下午7時至8時間,在臺北市○○區○○路424巷136號4樓住處,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數次,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於執行完畢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第1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0.58公克及0.34公克),係違禁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354號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以95年度毒聲字第566號裁定強制戒治,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於96年7月26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1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另查,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均含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6月30日、95年2月24日調科壹字第020007192、000000000號鑑定書、扣案物品清單各2份附卷可參。

從而,該2包白色粉末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煜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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