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098,200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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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已歿)
原住臺北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侵占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10月22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本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明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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