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101,2007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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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執他字第四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包裝重零點貳陸公克、淨重零點壹參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空包裝重零點玖玖公克、淨重貳點零參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拾陸點貳壹捌伍公克、驗餘淨重拾陸點零參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海洛因(包裝重零點二六公克、淨重零點一三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空包裝重零點九九公克、淨重二點零三公克)、安非他命(淨重一六點二一八五公克、驗餘淨重一六點零三六公克),經分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檢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編號(電腦條碼)000000000鑑定通知書、同局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調科壹字第0九三00二九九二六0號檢驗通知書、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九三)宇鑑字第一二二一二號鑑驗通知書各一件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之第一、二級毒品無訛,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欣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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