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112,2007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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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1年、8月,且均經分別確定。

嗣經減刑後,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且於民國96年11月5日經法務部法矯字第0960040104號核准假釋出獄在案(註:依臺灣臺北監獄96年10月9日「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受刑人於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結日為97年4月2日)。

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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