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128,2007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犯贓物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犯贓物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等語。

二、經查:被告乙○○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96年5月25日以96年度簡字第1651號刑事簡易判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傳拘無著,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業經本院審閱執行卷宗確認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君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