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156,2007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執聲字第1173號、96年度執字第5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6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且因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6 月,先於96年8 月26日確定;

又於95年11月28日下午某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再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49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且因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5 月,嗣亦確定在案等情,有聲請附卷判決書2 份、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公務電話紀錄可憑。

是上開二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二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晏如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