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161,2007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422號、96年度毒偵緝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半顆(毛重零點壹叁公克,驗餘毛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毒品,應沒收銷燬之,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麗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