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162,2007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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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四二一號、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八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MDA、PCP共參顆(總毛重零點玖參公克、取樣化驗零點零參公克、驗餘零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七時二十分經警採尿前九十六小時某時內(不含查獲時起至採尿期間),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 MDMA、MDA,嗣為警於同日凌晨四時五十分,在臺北市松山區○○○路與基隆路口,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經同意搜索後,查獲其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MDA、PCP共三顆(總毛重零點九三公克、取樣化驗零點零三公克、驗餘零點九公克),而前開MDMA、MDA、PCP係違禁物品,屬第二級毒品,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MDA、PCP共三顆(總毛重零點九三公克、取樣化驗零點零三公克、驗餘零點九公克),經送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MDA、PCP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九十六年五月九日北市鑑毒字第四一0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足認該MDMA、MDA、PCP屬違禁物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欣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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