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164,200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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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418號、95年度毒偵字第2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捌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聲請書(附件)所載。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

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因被告業於九十六年七月九日死亡,經聲請人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五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按。

惟扣案白色透明晶體(淨重○點八九公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取樣○點○一公克驗磬,驗餘淨重○點八八公克),亦有該局鑑驗通知書、扣押物品清單各一紙可稽,足認扣案物為第二級毒品,屬於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是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至包裝前開毒品使用之空包裝一只,雖因包裝前開毒品,而與之密切接觸,然鑑定機關既能單就毒品鑑析其重量,此有前揭鑑定通知書可憑,即足證該空包裝與毒品間,並無不可析離之關係,不能視為毒品之一部分,非屬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無從併予沒收銷燬宣告,附此說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徐千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典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附件:(96年度聲沒字第4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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