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182,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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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毒偵字第1231號、96年度聲沒字第 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A之灰白色圓形錠劑壹點伍粒(驗餘淨重零點貳捌壹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6年度毒偵字第1231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圓形錠劑1.5粒含有第二級毒品MDA成分(淨重0.284公克,驗餘淨重0.2810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查扣案灰白色圓形錠劑1.5粒,經鑑驗結果有第二級毒品MDA成分,淨重0.284公克,驗餘淨重0.2810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5月8日航藥鑑字第0960374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59頁);

又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123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偵查卷第77頁),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黎惠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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