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184,200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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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零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有司法院18 年院字第67號、30 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足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96年度毒偵第1404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煙草1包含有第2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0.16 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一)被告甲○○於不詳地點施用第2 級毒品MDMA,並於民國96年4月9日5時50分,在臺北市中山區○○○路○段93巷17號2樓之5租賃處內,為警查持有獲第3 級毒品1粒眠2顆及第2級毒品大麻1 包。

又本件扣案之煙草1包(96年度青保管第0333號),經毒品鑑驗結果,含有第2 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5月11日調科壹字第09623042410號檢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扣案物係第2級毒品大麻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規定,係屬不得持有之違禁物。

(二)被告因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臺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署96年毒偵字第1404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第2 級毒品大麻,既尚未沒收銷燬,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四、參諸首揭說明,上開第2級毒品大麻1包,既尚未經裁判沒收銷燬,自應由本院依檢察官之聲請,諭知單獨沒收銷燬。

聲請意旨,經核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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