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191,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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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四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其中參包淨重壹點伍捌陸公克、驗餘淨重壹點伍肆貳參公克,餘參包淨重零點壹壹伍參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捌陸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復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

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晚間八時許,在臺北市松山區○○○路一九0向附近公共廁所內,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員警查獲,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後,於強制戒治期滿未經撤銷,而由聲請人於九十六年八月八日以九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一四五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六包(其中三包米黃色粉末淨重共一點五八六公克,驗餘淨重一點五四二三公克,餘三包白色粉末淨重共零點一一五三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八六七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扣案之毒品六包,經聲請人送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中三包米黃色粉末淨重共一點五八六公克,驗餘淨重一點五四二三公克,餘三包白色粉末淨重共零點一一五三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八六七公克),此有該中心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安鑑字第0九六000一六六0號鑑定書一件存卷可參,故聲請意旨以扣案毒品為違禁物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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