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192,2007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9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被羈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涉詐欺案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院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情事,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6年9月17日裁定羈押在案。

茲因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聲請人所聲請具保停押之理由,並不能消滅羈押之原因,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