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199,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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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毒偵字第642號、96年度聲沒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淨重零點壹伍玖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肆玖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642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業經該署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毒品,經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NA淨重0.159公克)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毒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甲○○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9月20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64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

扣案之毒品,經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NA淨重0.159公克,驗餘淨重0.1499公克)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4月23日航藥鑑字第0960145號(聲請書誤載為第096145號,應予更正)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之規定,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是本件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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