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2205,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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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並減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執聲字第一一九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而經法院分別予以減刑在案,爰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顏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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