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減,3114,200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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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0一九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五千元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珊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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