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減,3178,200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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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一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
菲律賓籍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五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 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減刑及易科罰金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 ○○○○○○○ ○○○○○○ 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爰聲請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本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一二四五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張汝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十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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