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減,3276,200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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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21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110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108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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