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減,3288,2007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放火)、殺人、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所載,與附表1、2所列已裁定減刑及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褫奪公權拾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 月18日犯公共危險(放火)、殺人、偽造文書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3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 、2 所列已裁定減刑(編號1 部分)、不應減刑(編號2 部分)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蔡守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