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減,3297,200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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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公務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妨害公務罪,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因於96年3月28日犯妨害公務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49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636號),判處拘役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本院核閱前開案卷結果,認為本件聲請意旨,均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95年5月17日刑法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程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雅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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