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減,3300,200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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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原名蔡宗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六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涉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六三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顏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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