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減,3302,2007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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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二五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因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爰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聲請裁定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查:經本院審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聲請人檢附之本院上開判決書,檢察官之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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