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6,聲減,3333,2007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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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二二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慧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志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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