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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3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七二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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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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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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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併│有期徒刑六月 │
│ │ │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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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 │十條第二項 │第八條第四項 │條第二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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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九十四年六月五日 │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九十五年四月初某日起│
│ │ │ │至同年月二十二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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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機 關 │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字第一五六二號 │0八三號 │一二一五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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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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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號│九十四度易字第一一│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四│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一│
│事實審│ │0四號 │四號 │七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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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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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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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號│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四│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一│
│判 決│ │一0四號 │四號 │七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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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九十五年四月十日 │九十五年八月七日 │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 │確定│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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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不合減刑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九十六年罪犯│ │ │ │
│減刑條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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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二月 │ │有期徒刑三月 │
│公權期間或罰│ │ │ │
│金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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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 │察署九十五年度執字│署九十五年度執字第四│署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五│
│ │第二三五七號(已易│二一0號 │0八二號 │
│ │科罰金執行完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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